tasfiyajahan003 發表於 11:50:26

STJ 表示,法官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下令扣押

仲裁程序記錄表面可能有附件,以確保另一程序的司法執行。 因此,如果對執行法律訴訟的人有利,法官可以命令仲裁員在其裁決中表明存在限制令。 Nancy STJ表示,面對仲裁,可以在程序結束前提出STJ扣押,但只能在遵守判決的階段行使。根據高等法院第三小組的決定,儘管表面上的附加是在一個過程中凍結資產以擔保另一個過程,實際上它的作用「就像背書」。 因此,該權利被授予,但可以在以後行使。 而在仲裁的情況下,只有在執行判決的階段才能行使。 由於仲裁是保密的,留置權債權人無權了解仲裁中討論和提出的內容。 因此,他受到資產登記程序的「幸運和不幸」的影響。

「值得強調的是,這項主張的合理性在於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和諧共處的理想,並得到法院之間合作行動的需要的支持,旨在有效地安定社會,滿足作為公民的物質權利。特別資源報告員南希·安德里吉部長說:“這是爭議 B2B 电子邮件列表 的主題。” 根據 2015 年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860 條(先前為 1973 年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674 條)規定,本案表面的扣押是在其他程序中扣押可能屬於被告的資產。他是作者。 或者您希望收到具有經濟價值的東西。 引起上訴的法外產權強制執行行動基於 63 張銀行信用票據,總價值超過 2.47 億雷亞爾。 在一項中間裁決中,由於巴西-加拿大商會仲裁和調解中心正在進行仲裁程序,法官下令扣押當前和未來的權利、資產和價值。 聖保羅法院維持了這項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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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向 STJ 提出的上訴中,債務人聲稱文件表面的附件僅適用於在法庭上主張權利的情況,而不是在仲裁中。 上訴人認為,除了仲裁程序保密之外,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73 條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附加仲裁所產生的權利。「與上訴人所主張的相反,這並不是附加權利的條件。」他表示,該案只有在判決執行階段已經啟動時才能請求採取措施,這就是為什麼仲裁程序「正在進行」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會損害被告的主張。 據報告員稱,儘管最近的立法變化加強了仲裁程序(例如第13,129/2015 號法律),但仲裁員並未被賦予直接強制力,因此,與法官不同,他不能對債務人的資產施加限制,以限制債務人的資產。將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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